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昌宁县长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思源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4MABWRFAU3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文昌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7号
经查,现查明:2026年2月2日晚,未成年人鲁某鑫、蒋某伟等人到你(单位)酒吧消费并由未成年人蒋某伟于2026年2月3日02时55分27秒用支付宝支付消费费用206.00元,消费明细为购买纯米酒1瓶、醇麦啤酒2打。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你(单位)销售的上述纯米酒销售价为30.00元/瓶,醇麦啤酒销售价为88.00元/打,共获得销售收入20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你(单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所得即为206.00元。 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警示标志还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陆元整(¥206.00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贰佰零陆元整(¥5206.00元)。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陆元整(¥206.00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贰佰零陆元整(¥5206.00元)。
5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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