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甸县兴泉一视春药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明达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MAD6F0MWX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兴龙泉小区二期8#楼一层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90号
2025年05月13日,执法人员在林甸县兴泉一视春药店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药品销售记录,2025年05月13日销售了处方药品磷酸奥司他韦胶囊(中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9424006)数量1盒;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江苏汉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4070421)数量1盒。在销售时执业药师未在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大药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林甸市监责改【2025】Cgy10号),责令限期改正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核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2025年10月15日对该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大药房2025年10月15日在美团平台销售了处方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410043001)数量1盒,开具了电子处方,销售时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核,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核销售处方药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林甸县兴泉一视春药店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对林甸县兴泉一视春药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明达进行了询问调查,承认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未在岗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