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协和镇百姓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照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FE0016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协和镇中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2024]34号
当事人在其店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实施强制措施送达回证》3份共4页;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片4份共6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事实;三是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店内超过保质期食品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月17 日由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公民身份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经营者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一是证明当事人店内食品的进货来源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店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渠道及货值金额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