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清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057501279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樟木村委巷口前楼六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4
(2024)桂0303民初1329号
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云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云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3
(2024)桂0324民初2313号
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百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分公司
全州县人民法院
3
2024-07-03
(2024)桂0324民初2315号
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百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分公司
全州县人民法院
4
2024-07-03
(2024)桂0324民初2314号
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百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分公司
全州县人民法院
5
2024-01-17
(2023)桂0305民初13801号
劳动争议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廖**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6
2023-12-11
(2023)桂03民终48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1-29
(2023)桂0304民初5522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广西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8
2023-09-07
(2023)桂0303民初393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9
2023-09-07
(2023)桂0303民初39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07
(2023)桂0303民初39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31
(2024)桂0303民初1329号
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云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3
(2024)桂0303民初1329号
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云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云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3
2024-02-06
(2023)桂0305民初81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4
2024-02-06
(2023)桂0305民初81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5
2023-11-30
(2023)桂0305民初81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6
2023-11-30
(2023)桂0305民初81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沁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3
2024-09-18
(2024)桂1103执713号
合同纠纷
桂林某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贺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6〕97号
经查实,当事人与桂林市康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有维保合同(合同编号:SA/GL KYYL20250401),合同约定维保有效期为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在此期间内桂林市康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2台在用电梯由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维保。2026年3月14日桂林森奥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周志军、李昕前往桂林市康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在用电梯进行维保,因接到其他地区由2人进行维保的电梯发生故障的通知,故李昕前往其他地区处理电梯故障,由周志军1人前往桂林市康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在用的电梯进行维保,维保结束后,周志军对季度维保记录进行填写,季度维保记录上标注的各项维保项目均为符合要求,李昕在维保工作结束之后对季度维保记录进行补签。在维保过程中周志军未实际进入2台电梯的电梯底坑开展相应维保项目,其中1号梯(设备代码311010356201801026)因老人要乘坐电梯,周志军暂停对轿顶相应项目的维保,后续忘记了还要进入轿顶开展相应维保项目,导致1号梯轿顶相应项目的维保工作未实际开展,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以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A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1半月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2的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对桂林市康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7000元(叁万柒仟圆整)。
37000.00元
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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