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官马古道电子商务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金华 | 注册资本:2.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3MA5YTLXY0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忠县石黄镇金星路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忠县市监处罚〔2026〕4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8月14日变更办理《营业执照》,名称:重庆市忠县官马古道电子商务商行,核准在重庆市忠县石黄镇金星路83号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6年2月15日与重庆道宏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品牌项目管理合同书,由重庆道宏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责蜂蜜香皂广告设计,该项目广告费用为150元,重庆道宏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交付上述合同所涉广告材料,该广告材料有“滋养”字样文字。
当事人于2026年3月6日开始在其抖音店铺中上架的蜂蜜香皂产品详情页面、宣传图中使用重庆道宏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设计的广告材料,并对外销售。
2026年5月25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称于2026年5月11日在当事人抖音商城平台设立的店铺“金子园护肤店”花费89.9元购买蜂蜜手工皂,订单编号:6952747644053886106,投诉举报人称看到该商品在店铺详情页、商品标题及宣传图中明确标注“滋养”等功效性宣传内容。投诉举报人购买后尚未使用该商品,但投诉举报人收货后,发现该款产品未标注化妆品备案编号,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平台未检索到该款产品对应备案记录,意识到商家存在违法宣传问题。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后向当事人进行退货退款,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人申请后已完成退货退款。
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产品未标明“滋养”功效,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商品后台,调取当事人该款蜂蜜手工皂主页广告的编辑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3月6日开始新增“滋养”功效进行宣传。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忠县市监限提〔2026〕14006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该款蜂蜜香皂的“滋养”功效检测报告、该款蜂蜜香皂销售记录、该款蜂蜜香皂广告制定合同及广告费用、该款蜂蜜香皂的生产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规定期限内提供有该款蜂蜜香皂销售记录、该款蜂蜜香皂广告制定合同及广告费用、该款蜂蜜香皂的生产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在抖音店铺上上架该款蜂蜜香皂进行对外销售,当事人分为5个规格进行售卖其中1.无皂盒100g*1块;2.1个皂盒100g*1块;3.1个皂盒100g*2块;4.1个皂盒100g*5块;5.2个皂盒100g*10块。该款蜂蜜香皂价格根据不同时间进行浮动销售。
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规格为无皂盒100g*1块共计销售金额为:13044.8元,2个皂盒100g*10块共计销售金额为1058.9元,1个皂盒100g*5块共计销售金额为7381.8元,1个皂盒100g*2块共计销售金额为:8323.8元,1个皂盒100g*1块共计销售金额为:1719.4元。上述销售金额累计为31528.7元。
当事人经营该蜂蜜香皂,因无法确认该蜂蜜香皂的销售量及获利是否系消费者受到案涉广告影响而造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该蜂蜜香皂所涉广告费用共计150元。当事人已纳税。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