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华仔再生资源回收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BYH4271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道保利新武昌17栋2单元S12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电子计价秤对市民所提供的废品进行称重,计算价格后再付款给市民。该电子计价秤型号为HY-601,品牌为“大红鹰”,无封签、无强检合格标志。
2026年1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字第266001号),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III级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果无异议。
?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底在现经营地址经营并使用该电子计价秤进行回收交易,该电子计价秤是从他人手里购进的,现与其无联络也无业务往来。当事人收款方式为线下现金、线上支付宝、微信收款,收款方式多样并未建立经营台账。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08-009号),要求当事人于五日内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购进票据、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经营台账。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电子计价秤的来源、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及经营台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其赔偿损失,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