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空港经济区李章银餐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章银 | 注册资本:2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0MACHXFM64K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53号地块4-2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1243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注册昆明市空港经济区李章银餐厅店,经营场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当事人于2026年5月在美团外卖平台注册店铺“乡村农家菜(私房小炒)”且于美团外卖平台店铺“食品安全档案”中“商家资质信息公示”上传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5320202026567)。
当事人经营的店铺“乡村农家菜(私房小炒)”于美团外卖平台上传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5320202026567)经核查,1.“许可证编号:JY5320202026567”经查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审批系统”无此许可证编号;2.我局《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印章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号”;3.经查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审批系统”无昆明市空港经济区李章银餐厅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综上所述,当事人于美团平台店铺“乡村农家菜(私房小炒)”上传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5320202026567)为伪造。
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乡村农家菜(私房小炒)”店铺从事网络餐饮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为云南省昆明市******。2026年5-6月账单统计2627.20元,共计2627.20元。当事人于2026年5月至6月违法所得共计2627.20元。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注册《营业执照》(昆明市空港经济区李章银餐厅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于2026年3月25日注册《营业执照》(昆明市空港经济区尧向餐馆),经营场所:昆明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53号地块4栋2层S203、S4-203号,于2026年3月27日签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昆明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航城53号地块4栋2层S203、S4-203号,当事人经营的“乡村农家菜(私房小炒)”店铺地址已取得过《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及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有明显的改正意愿,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747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