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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盛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7MA176ALN7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与佳园路交汇汇盛综合商城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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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3〕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店内经营方便面均于吉林省鑫众联经贸有限公司采购,2023年7月17日采购“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84克/盒)一箱,进价是50元/箱,12盒/箱,进价4.17元/盒,售价5元/盒;2023年4月30日“康师傅藤椒牛肉面”(107克/盒)一箱, 进价43.8元/箱,12盒/箱,进价3.65元/盒,售价4.5元/盒。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卖出一盒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人民币77.50元,违法所得0.83元。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盛百货超市购买的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为过期产品”,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现场检查发现超市经营区域内有“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84克/盒)10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保质期六个月、“康师傅藤椒牛肉面”(107克/盒)5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1日,保质期六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新当罚【2023】36号),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店内经营方便面均于吉林省鑫众联经贸有限公司采购,2023年7月17日采购“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84克/盒)一箱,进价是50元/箱,12盒/箱,进价4.17元/盒,售价5元/盒;2023年4月30日“康师傅藤椒牛肉面”(107克/盒)一箱, 进价43.8元/箱,12盒/箱,进价3.65元/盒,售价4.5元/盒。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卖出一盒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人民币77.50元,违法所得0.83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裁量标准。办案人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理应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经营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康师傅汤大师精炖番茄牛腩面”(84克/盒)10盒,“康师傅藤椒牛肉面”(107克/盒)5盒;2.没收违法所得0.83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83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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