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乔布农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晓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14MA7XKQT39T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西韩岭乡肥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云冈市监处罚〔2026〕587号
经查,当事人以13元/袋的价格(总货款520元),委托阳高县永久鸿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40袋乔布农牌“阳高杏脯”(原味、酸甜味)(生产日期2026-02-24),其中原味20袋、酸甜味20袋。以18元/袋的价格(总货款180元)销售10袋(9袋原味、1袋酸甜味)给太原贡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销售。剩余30袋由大同市乔布农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销售,其中原味11袋、酸甜味19袋,共13笔订单,销售金额为560.4元,共计销售金额为180+560.4=740.4元,扣除成本后,牟取违法所得为740.4-520=220.4元。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同时查明,涉案产品在委托加工期间,当事人对受托方阳高县永久鸿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现场巡查、查验生产厂家资质、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的职责,当事人提供了三份阳高杏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第一份生产日期2025-07-20的检验检测报告(QD-W25074074)日期较抽检批次的日期较远,另一个生产日期2026-03-18的检验检测报告(HZ-W26033851)的检测项目未有关键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第三份生产日期2026-06-01的检验检测报告(QD-W26061003)为受托方后补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项目的报告;且当事人表示经与受托方约谈分析原因,可能是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导致添加剂使用失控,同时可能在杏脯腌制、烘干等关键环节,烘干温度与时间未达到最佳标准,使得二氧化硫难以充分挥发,进而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2026年6月1日,当事人大同市乔布农商贸有限公司和太原贡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平台网页公开发布“食品召回公告”,截止本案调查结束,没有消费者联系退货事宜,没有收到消费者因食用相应批次“阳高杏脯”出现不适的投诉举报。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进行原因分析、排查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于2026年1月23日因委托生产2025-8-18批次的阳高杏脯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被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7500元。
2026年7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天猫平台订单销售汇总明细打印件、工人工资单打印件、水电费明细打印件及滞销产品照片打印件等证据,申请将罚款确定在5000元至30000元以内。当事人表示:1.2026年1月23日因同一项目指标不合格被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过错为未全程监督生产,但此次事件系受托生产企业单方面原因导致;当事人事前不知情,没有指使纵容行为。2.目前市场内卷严重,举步维艰,订单大幅缩水,当事人公司濒临倒闭,无力支撑大额罚款。3.盈收不足以覆盖员工工资、电费固定开支,目前基础人员基本工资也难以支付。近月己出现延迟发放工资情况,每月10号发工资,近两个月接连延迟发放。5月6月的销售额共计19397.81元,毛利润约为25%,到手利润约4850元,单月收入平均2425元。工人工资近2个月合计为14618元,6月工资还未发放。5月6月电费开支2292.7元。已是无法保证收支平衡,举步维艰。4、库存货品滞销,低价变卖也无法快速变现。强行变卖会直接导致公司倒闭。
本局经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1、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虽然提供了对受托企业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的相关证据,但
1、罚款57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0.4元。
57500.00元
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