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桥子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凤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L00068884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地镇桥子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31
2021-03-25
(2021)新2325执305号
民事
奇台县桥子加油站与狄**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01
2020-11-20
(2020)新2325执保2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奇台县桥子加油站与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9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11-06
2020-07-22
(2020)新2325执保1922号
民事案件执行
奇台县桥子加油站与祝**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19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25号
1.增值税 经查,2021年至2022年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你公司前承租经营者苏志杰的个人微信账户及绑定的银行卡收取该加油站的油品销售款少计该加油站的申报收入。根据你公司的情况说明,你公司2021年对苏志杰个人收取的油品销售款559700.23元未申报缴纳税款;2022年对苏志杰个人收取的油品销售款25700.49元未申报缴纳税款,致使该加油站2021年少申报收入495309.94元;2022年少申报收入2274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公司因少申报销售收入,造成2021年少缴增值税61289.19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34818.86元,同时调增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留底税额28761.0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8534.59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