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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鑫宏磊盛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正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556453099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曙光上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197号
2019年10月~2020年4月,你单位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以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1581593 ~01581594等。金额合计:690,265.52元,税额合计:89,734.48元,价税合计780,000元。货物名称为车用柴油,抵扣进项税额89,734.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转出进项税额89,734.48元,补缴增值税89,734.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86.73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0
2
乌税稽罚〔2025〕185号
2019年10月~2020年4月,你单位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以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1581593 ~01581594等。金额合计:690,265.52元,税额合计:89,734.48元,价税合计780,000元。货物名称为车用柴油,抵扣进项税额89,734.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转出进项税额89,734.48元,补缴增值税89,734.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86.73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