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家豪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晓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24MA6CRABQ6Y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里阳光街29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郫市监处罚〔2025〕209号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1)商标为“国窖?1573”、“净含量:500ml”、“52%vol”白酒1瓶,编号为:05846047108184,是该副食店进货十多年,时间太久,进货票据已遗失,进货人既不清楚,又联系不上,进价为870元/瓶,卖价为980元/瓶,到检查时止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2)商标为“水井坊?”、“净含量:500ml”、“52%vol”白酒1瓶,编号为117s521020171204A2,是该副食店可能回收的,不清楚进货人,也没有进货票据,进价为295元/瓶,卖价335元/瓶,到检查时止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1315元。当事人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n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郫都区家豪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窖?1573”、“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n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n1、没收假酒“国窖?1573”1瓶、“水井坊?”1瓶;\n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