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泓林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灵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C01B7K2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社区晨曦路1188号盛锦嘉园12幢108、1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599号
2023年6月27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社区晨曦路1188号盛锦嘉园12幢108、109室的乐清市泓林餐厅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从事餐饮服务,已取得相关证照,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1、卡夫芝士粉2瓶,均已开封使用,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 5-10,保质期至:2023 5-10;2、烤鳗酱1瓶,已开封使用,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0820,保质期:360天;3、福泉酱油1瓶,瓶身仅有外文标注,未见任何中文标注;在当事人冷菜操作间操作台上发现4、酸辣鲜露调味料1瓶,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0531,保质期:12个月;在当事人酒水仓库冷藏柜发现5、perrier苏打水29瓶,瓶身仅有外文标注,未见任何中文标注。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一、没收扣押在案的福泉酱油1瓶、perrier苏打水29瓶;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参照《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四类序号6的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在案的卡夫芝士粉2瓶、烤鳗酱1瓶、酸辣鲜露调味料1瓶;二、罚款人民币1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000元。
16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