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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馨美诺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天琴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9KHYK3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16号办公楼一层B-05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4﹞79号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1)你公司取得新疆聚君立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6500231130,发票号码:07731491~07731496、07731498~07731505,发票代码:6500234130,发票号码:02254254~02254256,开票金额1,618,958.50元,开票税额210,464.60元,价税合计1,829,423.10 元,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普通硅酸盐水泥等,你公司已全部申报抵进项税额。经核实,你公司以资金回流的方式从新疆聚君立商贸有限公司取得1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取得新疆聚君立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7份,应转出进项税额210,464.60元。你公司2023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10,464.6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你公司提供的账簿资料、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2)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10,46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16号办公楼一层B-058室,适用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4,732.52元。上述违法事实共造成你公司2023年少缴税款225,197.12 元,其中:少缴增值税210,46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732.52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12598.56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