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阿文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江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31MA5N859L3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荔浦县东昌镇栗木新街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农(农药)罚[2023]4号
2023年4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店依法进行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品艳?45%咪鲜胺水乳剂进行抽样检查。该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有效成分含量:45%,剂型:水乳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32262,生产批准证号:HNP131267882,企业执行标准:Q/HJH09-2012,净含量:500ml,生产企业名称:河北省邯郸市建华植物农药厂,生产日期:2022/05/26,有效期:二年。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咪鲜胺含量未检出)。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33条“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案件集体讨论,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咪鲜胺5瓶;
三、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200元。
20000.00元
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