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呼伦贝尔鹤立芳居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云川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4MAC6848T7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双拥小区3号楼8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医当罚字〔2025〕016号
存在使用成人卡结算限定儿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和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规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第九条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174.20元,即处造成基金损失 174.20元的1倍罚款。
174.20元
鄂温克族自治旗医疗保障局
2025-07-31
2
鄂市监处罚﹝2023﹞JJ002号
经查,该药店在销售部分药品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该药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1、责令改正; 2、处500.00元罚款。
500.00元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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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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