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百讯摩托车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敬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U1U88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胡场镇汉沙东路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左右从仙桃市电动车市场订购了2辆“世纪七星豹”牌,产品型号为QXB1200DT的电动摩托车,购进单价1700元/辆,共付购货款3400元,现金支付(因当事人代理商已不再从事电动车代理,上述车辆是处理给当事人的,所以未开具票据)。当事人收到货后,将其摆放在营业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800元/辆。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电动车市场专项整治,依法持证对位于仙桃市胡场镇汉沙东路110号的当事人“仙桃市百讯摩托车销售中心”的电动车经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2辆待售“世纪七星豹”牌电动摩托车,产品型号为QXB1200DT(合格证编号:RS5691240601951),合格证上印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HM5TD1GA7RTS92074”,该电动摩托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正面印有“车辆一致性证书 世纪七星豹 台州七星豹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NO0291430”等字样,背面印有“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138595TD01S01A0000000000,车辆识别代号:HM5TD1GA7RTS92074,产品名称:电动两轮摩托车,车辆类别:L3,车辆注册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产品型号:QXB1200DT,动力蓄电池类型:铅酸,动力蓄电池生产者:旭派电源有限公司,动力蓄电池型号:6-DZF-20,动力蓄电池容量(Ah)20”等字样的内容。该电动摩托车随车配备的蓄电池外包装及充电器本体标示的内容为:“XUPAI旭派? 石墨烯专利技术,旭派超跑 型号:6-DZF-20,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2V20AH),旭派电源有限公司”等字样。当事人擅自将已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产品中的关键零部件(蓄电池)类型进行了变更,将助力电动车蓄电池擅自配备在电动摩托车上进行销售,且未重新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调查,当事人之前整车购进的时候都是原装电池,后来因为当事人一些老的“世纪七星豹”客户电池损坏后,找其配原装电池,当事人就将上述车辆的原装电池拿出来配给了之前的“世纪七星豹”客户,然后当事人又从蓄电池供货商那里购进了一批同型号的电动助力车用蓄电池配在了上述2辆待售的“世纪七星豹”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上面。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世纪七星豹”牌QXB1200DT型电动摩托车在销售的过程中,关键零部件动力蓄电池发生改变,使原车的安全性发生改变,当事人未重新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仍使用原电动摩托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进行销售。截止查获时止当事人涉案的2辆“世纪七星豹”牌QXB1200DT型电动两轮摩托车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销售与认证不相符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行为,处罚款3600元,上缴国库。
36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