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林亚的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浦亚林 | 注册资本: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E00NLC7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办事处靖国新村18号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5〕246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9月18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其本人陈述2024年11月9日,自称是美团工作人员的人为其办理了(编号:YNC011UYD4190)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用于其在美团上的“秘制红烧肉盖饭”店铺上公示,并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使用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1UYD4190)无法从系统内查询到备案编号,印章与我局备案印章不一致,系假证。
当事人为增加营业收入, 于2025年4月17日委托同一人办理了昆明树文餐饮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EHC02P09),经营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靖国新村18号附2号,和一本《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C0102086524)用于美团“呈贡胖孃老传统豌豆粉”店铺上公示并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上传美团平台的《营业执照》未盖有登记机关的印章,《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无法从系统内查询到备案编号,印章与我局备案印章不一致,系假照和假证。
五华区林亚的小吃店和昆明树文餐饮店的经营地址为同一个,两个店铺的食材购入、加工及出餐都在该地址完成,实际经营者和受益人皆是当事人,在美团上预留的电话也是其本人,其承认上述事项都是其本人所为,故昆明树文餐饮店与五华区林亚的小吃店两个案件合并为一个,对五华区林亚的小吃店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能提供委托伪造食品摊贩备案卡、营业执照人员的具体信息,当事人陈述是其提供身份证给自称是美团工作人员的人代为办理,并上传至美团。向代办人索要食品摊贩备案卡时,微信、电话都无法取得联系。
五华区林亚的小吃店于2024年12月在美团上开始经营,昆明树文餐饮店于2025年4月20日在美团上开始经营,到6月2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到违法行为后停止经营,当事人进货单据金额为3030.8元。网络平台4月份的营业额是2060元,5月份营业额是3306.99元;6月营业额是3325.11元,扣除美团平台流量费用后,合计盈利4042.1元。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42.1元。
2、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20000元。
3、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罚款5000元。
共计罚款:29042.1元,上缴国库。
25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