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大坡镇大槐树白酒加工小作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74AWQ0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大坡镇耿家村4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225号
当事人榆树市大坡镇大槐树白酒加工小作坊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玉环,实际由高希昌负责经营(两人系夫妻关系)。该小作坊原持有《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22年3月15日,《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施行,食品小作坊管理由许可证制度改为登记证制度。原许可证到期后至2026年5月前,当事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26年5月初,当事人在未按新条例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白酒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蒸锅、冷却器、锅炉等生产设备,发酵池内有原料正在发酵,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玉米为原料,采用固态发酵法工艺生产白酒,共投料约1万斤玉米,产出白酒约1500斤。其中约100斤以7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销售金额共计700元,以现金方式收取;其余约1400斤分别赠送给其弟高希臣(约450斤)、朋友李有昌(约300斤)、侄子高景柱(约500斤)及烧酒师傅孟凡志(约150斤),未收取任何费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于2026年6月10日前拆除蒸锅、冷却器等关键生产设备。经2026年6月10日复查,当事人已自行拆除蒸锅、冷却器及牌匾,生产行为已停止;经2026年6月17日再次复查,当事人已将场所内9个发酵池中原料全部清运完毕,彻底完成改正。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已于2026年6月10日完成注销登记。
2026年6月8日,我局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反映榆树市大坡镇耿家村4组一家酒类加工小作坊存在相关问题。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未重新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5月初擅自恢复白酒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以玉米为原料,采用固态发酵法工艺生产白酒,共投料约1万斤,产出白酒约1500斤,其中约100斤以7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销售金额共计700元,以现金方式收取;其余约1400斤赠送给亲属及朋友,未收取费用。
经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拆除生产设备并清运原料,彻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主动注销营业执照。上述情节符合《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属应在法定幅度内予以处罚的情形。
另,当事人营业执照已于2026年6月10日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存续期间违法经营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由登记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故本案被处罚主体变更为李玉环。
2026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榆市监罚告〔2026〕2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请审批。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