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齐峰矿粉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宏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2MA5N1TX95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笔坡屯(土名:顶床)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6
(2024)桂0110民初16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武鸣区齐峰矿粉厂
张**
武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武)应急罚〔2023〕022号
1.厂区内车间产品堆放杂乱,废旧包装袋随意放置,未设置人员安全通道,存在安全隐患;2.厂区内包装袋作业现场处设置的控制开关未配备有配电箱,存在安全隐患。
1.厂区内车间产品堆放杂乱,废旧包装袋随意放置,未设置人员安全通道,存在安全隐患;2.厂区内包装袋作业现场处设置的控制开关未配备有配电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经后果的”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厂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查处、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因素,因此决定对南宁市武鸣区齐峰矿粉厂责令期限整改,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