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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大观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燚注册资本:6333.3333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4MA61X5B887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48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2
(2022)川0104民初947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袁*
成都锦江大观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4
(2022)川0104民初947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x**
成都锦江大观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2
(2022)川01民终480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徐**,刘**,刘**,成都鑫长康医院有限公司,刘**,刘**
成都锦江大观医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16
(2022)川01民终2897号
侵权责任纠纷
徐**,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王**
陈*,成都锦江大观医院有限公司,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9
2021-12-31
(2020)川0112民初435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993.2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锦卫医罚﹝2025﹞005号
成都锦江大观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警告;罚款26000
26000.00元
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5-04-30
2
成市监处罚﹝2025﹞2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医疗机构,机构内设有检验科,该科有一台名为迈瑞全自动血液分析仪BC-5180的仪器,仪器配套使用的产品为“M-53LEO(II)血细胞分析用溶血试剂”(下称溶血试剂)等医疗器械对患者血液进行检测。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自成都欣佳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入库了1箱(4瓶)溶血试剂(批号:2022102101,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1日,有效期:2024年10月20日),进价为1382元/箱(345.5元/瓶)。根据当事人设备日志记录显示其中3瓶分别于2024年8月16日、9月4日、9月27日装载于迈瑞全自动血液分析仪BC-5180上使用。2024年10月21日00:00:04仪器提示“溶血剂过期”,当日早上当事人更换了另外一批次在有效期内的溶血试剂,2024年11月8日试剂使用完毕后,在更换新的溶血试剂时,因当事人工作疏忽把前述第4瓶有效期为2024年10月20日的溶血试剂换上并使用,直至11月10日省医保局检查时撤下。经查,自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换上过期试剂后至2024年11月10日省医保局检查发现之时,当事人检验科使用过期的溶血剂共检验221人次,该项目单次收费13元,共计违规收费2873元。本案货值金额为345.5元,违规收取的费用成都市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已另行处置。过期的溶血试剂1瓶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1日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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