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小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2795794026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沂蒙路0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7
(2025)新3122民初7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巴仁乡巴仁村村民委员会,阿克陶县新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疏勒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9
(2025)新2801民初4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
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3
2022-05-27
(2022)豫0105民初31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4
2020-07-23
(2020)新3122民初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
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疏勒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1-18
申请公示催告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4
2025-05-29
(2025)新2801民初4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库尔勒某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484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16
2023-02-27
(2023)新3122民初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594.84元
民事案件
3
2021-09-26
2021-09-12
(2021)新3122民初1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喀什鑫隆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11
2020-04-08
(2020)新3122财保9号
其它类型纠纷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9761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0-06-29
2020-06-03
(2020)新31民辖终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19-08-06
2019-06-24
(2019)新3101民初717号
民事案由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喀什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28
2017-04-13
(2017)新3122民初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英吉沙县幸福商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8013.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4-26
2018-11-10
(2018)新31民终4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英吉沙县幸福商混有限公司与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2-23
2018-01-31
(2017)新0106民催9号
民事案由
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2-02
2016-02-02
(2016)新31民终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疏勒县三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66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你单位从安徽杰利晨商贸有限公司等19户上游企业取得购买白糖增值税专用发票296份,金额97,641,920.15元,税额12,693,449.85元,价税合计110,335,37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二)少记收入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至2024年期间,你单位向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销售混凝土外加剂不含税金额1,569,716.81元,已开票确认收入506,194.69元,于2025年11月第一次告知其违法事实后向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商混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796,460.18元,并于当月申报收入,其余267,061.94元未开票部分依旧未确认收入。(三)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0年01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编号为65006596459,土地面积为10,109.48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813,813.14元,受让土地单位价格为80.50元/平方米(813,813.14元/10,109.48平方米),房产占地面积3,648平方米,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的地价款为587,328元(3648平方米×2×80.50元/平方米),2020年你单位评估的房产原值4,676,877元,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款587,328元,房产税计税依据为3,684,943.50(5,264,205*0.7)元,已申报计税依据1,221,917.04元,少申报房产税计税依据2,463,026.46元。(四)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7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