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康飞厨具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文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CL4641X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常青巷35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罚〔2025〕25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9日从昆明亚达厨具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采购了2台型号为SZCY15-YDCJ-009、生产日期为2023-03-14的商用燃气灶具。2024年7月26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测,其中1台作为抽样产品售卖给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另一台作为备样产品封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检验,上述商用燃气灶具的“热负荷准确度(5.5.3-1)”和“熄火保护装置-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5.5.5.1)-闭阀时间”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我局送达的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0401858T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上述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为100(50×2)元,因当事人售卖给遵义市产品质量检测院的抽检样品放弃了抽检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商用燃气灶具,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黄文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3.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灶具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5.对经营者黄文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及进销数量、进价、销售价格的事实。
6.遵义市税务局仁怀分局开具仁怀市康飞厨具经营部2023年5月至2025年1月货物明细情况表(2025年1月23日从公文平台下载)。证明:当事人未销售出上述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0.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2
仁市监处[2024]12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在上门推销的供货商处进购了7台商用燃气灶,生产厂家为超群厨具有限公司,品牌为“实利旋风炉”,型号S-15、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标识信息不全(未标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技术参数等信息),进货单价为30元/台,共支付了210元给供货商,收货后在经营场所内以40元/台的价格待销售。以上7台商用燃气灶均未销售。以上7台商用燃气灶货值金额为28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7台商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标识信息不全、未标注生产日期、型号、执行标准、执行标准等信息,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的事实。
2.对黄文和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仁怀市康飞厨具经营部销售7台商用燃气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黄文和于2023年10月在上门推销供货商处购进7台商用燃气灶的事实7台商用燃气灶进购单价为每台30元,销售单价为每台40元,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仁怀市康飞厨具经营部的主体资格。
4.黄文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资格。
5.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6.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节选内容,证明:商用燃气灶产品标志须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产品种类、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编号等信息的事实。
罚款0.0448万元#
448.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