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禹王镇轩轩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江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8MAC4L8CD1L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禹王镇郭里村主街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5〕72号
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在夏县禹王镇轩轩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靠北一排货架顶层上发现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粉条2袋,包装袋表面未见到标签标示,透过包装袋也未发现内部有合格证等标签标示;在该店正对门的冰箱内发现透明塑料瓶装的韭花4瓶,包装表面未见到标签标示。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供述上述韭花是从滨河菜市场进菜的时看到有小摊在卖,就顺便卖了几瓶,购进数量为4瓶,购进价格为4元/瓶;上述粉条是一个卖红薯的人在店附近路上卖红薯,车上放有粉条,就买了几袋放到店里,购进数量为5袋,购进价格为21元/袋。上述韭花和粉条购进时产品上就没有标签,具体购进的时间记不清了,购进时没有要购进票据和供应商资质。
当事人购进上述韭花和粉条后按整袋、整瓶销售。韭花的销售价格为5元/瓶,购进后没有销售,4瓶都在店里;粉条购进后自己家试吃了1袋,卖了2袋,销售价是24元/袋。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在店门口贴了产品召回声明,召回自该店销售的上述无标签的食品。
截止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收到购买上述无标签的食品的退赔诉求,执法人员也未收到购买上述无标签的食品和使用上述无标签的食品造成危害的线索。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40元,违法所得48元。
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出夏县禹王镇轩轩生鲜超市“暂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初次违法。
1.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2.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持有有效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符合食品小经营店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粉条2袋、韭花4瓶;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罚款人民币1150元整。
1150.00元
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