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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希萍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希法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QGPJY6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铁厂乡铁厂街新农贸市场张邦金处第三格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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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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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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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3〕16-16号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一直在麻栗坡县铁厂乡铁厂街新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17日从文山市鸿玲干菜经营部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散装食品(干黄花菜)16斤,购进金额240元。购进后当事人将该散装食品(干黄花菜)放在麻栗坡县铁厂乡铁厂街新农贸市场张帮金处第三格门面处租房的麻栗坡县希萍食品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20元/斤。截止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的散装食品(干黄花菜)已经销售完,无剩余,获得销售收入320元,当事人取得的违法所得为8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零捌拾元整(¥:5080.00)。
5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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