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匡派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明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JBN9H7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瑞安市菱峰塑料包装机械厂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5
(2023)浙0381民初35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叶**,瑞安市匡派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1
2023-08-16
(2023)浙0381民初353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瑞安市匡派鞋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安应急罚决﹝2025﹞第000162-1号
经查明,瑞安市匡派鞋业有限公司1楼、2楼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原均已设置标志,但由于经营场所人和货物来往过多,且生产繁忙等原因,截至2025年12月16日被我局查获止,1楼大门出口、疏散通道标志已无法识别。现该违法行为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复查合格。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
12000.00元
瑞应急
2025-12-30
2
瑞市监处罚﹝2025﹞138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鞋子的侧面标有“”商标,和“”商标,鞋舌上标有“”商标,其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于2025年8月10日起擅自生产标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 ”、“”及“”商标、的鞋子,至案发时止共生产上述鞋子1500双,每双成本17元,销售定价为每双19元,经营额计28500元,以上鞋子尚未销售即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和2022年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字〔2021〕10175号、瑞市监处罚〔2022〕411750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 ”、“”及“”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一般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有“”商标的1500双鞋子);2.罚款1156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 ”、“”及“”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一般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有“”商标的1500双鞋子);2.罚款115600元。
1156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