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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物华商厦祥民水果蔬菜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祥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4DJMR6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双辽市物华商厦一楼食品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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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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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3〕3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从双辽市宏兵水果蔬菜副食商店(另案处理)购进涉案“姜”3.5公斤,购进价格21.00元/公斤;2023年7月10日,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抽取2.636公斤,支付样品费用67.48元;除0.05公斤损耗,剩余0.814公斤均以25.60元/公斤的销售价格全部售出给群众。该批涉案“姜”的货值金额为88.32元,违法所得为88.3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姜”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涉案“姜”的产地证明及进货票据等材料。
2023年7月10日,我局委托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双辽市物华商厦祥民水果蔬菜超市经营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8日,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230339392101015C),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姜”。同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5日,经对双辽市物华商厦祥民水果蔬菜超市经营者孟祥民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并提供了涉案“姜”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和自产证明等。 经查,双辽市物华商厦祥民水果蔬菜超市于2023年7月10日从双辽市宏兵水果蔬菜副食商店(另案处理)购进了涉案“姜”3.5kg,购进价格为21.00元/kg;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购进当日抽样抽取2.636kg,支付样品费用67.48元;损耗0.05kg,剩余0.814kg均以25.60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涉案“姜”的货值金额为88.32元,违法所得为88.3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姜”时,索取了供货者资质、购进凭证及自产证明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八条第(七)项的情形,拟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8.32元;2.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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