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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驰峰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忠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145MDH1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南关区东湾半岛3区110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不予处字〔2024〕119号
现已查明:南关区驰峰超市,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烟酒糖茶、矿泉水、饮料、日用百货***零售。2023年10月15日,南关区驰峰超市从以85元15瓶(每瓶5.67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价格自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吉林)有限公司购进“可口可乐COSTA咖啡”15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至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未建立销售系统,据当事人所述其在2024年4月10日前销售10瓶,2024年4月25日销售给投诉人1瓶,以上均已7元/瓶的价格销售销售,剩余4瓶在理货时发现超过保质期商家自行下架销毁处理。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1.33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024年4月25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南关区东湾半岛3区110号门市的南关区驰峰超市涉嫌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1.33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经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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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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