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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冉国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76486298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杭州市和睦路3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14
(2019)浙0212民初121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2
2019-08-08
(2019)浙0302民初7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奇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01
2019-07-02
(2019)浙0304民初48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易普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28
2017-12-28
(2017)甘0102民初7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中天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16
2017-05-25
(2017)苏0111民初20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彭**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6-16
2017-05-26
(2017)苏0111民初29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6-13
2017-03-07
(2017)苏0111民初1566号
劳动争议
原告彭**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裴**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2-09
2015-12-09
(2015)杭临商初字第27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1-09-15
2011-09-15
(2011)杭拱商初字第8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跃飞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连云住建罚决﹝2026﹞18号
2026年7月11日 14:00:00, 执法人员魏鑫、蒋节旺,巡查发现,当事人在亚培烯年产万吨级聚烯烃和烷基芳烃项目,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的行为。 2026 年 7 月 11 日,徐圩新区建设局监督人员对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亚培烯年产万吨级聚烯烃和烷基芳烃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 纬八路雨水井深基坑(开挖深度约 3.5 米,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存在边坡无支护措施、基坑顶部未设置排水措施、周边未规范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施工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现场无警戒人员等安全隐患;2. 总变电所、中央控制室、机修间、消防水池及加压泵房等区域脚手架存在连墙件缺失、脚手板未固定、斜杆不连续、立杆悬空、间隙未防护、架体建筑垃圾及杂物堆积等多项安全隐患;3.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存在大量洞口未做定型化防护、无警示标识、移动式操作平台脚手板未固定等隐患;4. 临时用电设施存在配电箱基础未硬化、安装不牢固、无足够操作检修空间等问题。徐圩新区建设局监督人员下发了责令整改停工通知单 1 份。鉴于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多项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徐圩新区建设局于 2026 年 7 月 12 日对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对该公司项目经理毛耀华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询问过程中,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毛耀华承认施工现场存在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高处洞口防护缺失、临时用电设施不达标等多项安全隐患,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防护设施因施工调整拆除后未及时恢复整改,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不到位;对 “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 的定性持有异议,称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
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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