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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恒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C87MM3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文峰村二组董家湾1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3﹞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作为京山市石龙水库供水工程(一期)球墨铸铁管管材供应商,在该工程中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球墨铸铁管(DN900K9)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球磨铸铁管,没收违法所得,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中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球墨铸铁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球磨铸铁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00元,2、处罚款2236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50000元。
2236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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