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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亚平中西医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一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7JUQGH2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朱坞村夏家兜新村13幢1单元1楼10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5﹞4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使用无标签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十万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无标签羌活”一袋;3、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四)、(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无标签羌活”一袋;3、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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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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