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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卡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02MA0MB5AA6R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1892号华都国际16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市监处罚〔2026〕238号
经查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12月,当事人向本小区居民分别按3.6元/吨和3.15元/吨收取水费,根据当事人在此期间的抄表记录统计水量为40182吨。依据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该物业公司的发票(发票号码89526049,开票日期2023年11月27日和发票号码25147000000151622760,开票日期2025年12月23日)显示居民水费收取的规格型号为居民2,单价为3.15元/吨。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4月后,将部分居民的自来水收取价格调整为3.15元/吨。经核算,当事人以3.6元/吨向小区居民收取了30554吨的水费,共向居民多收取水费30554*(3.6-3.15)=13749.3元。 小区居民电费为政府定价,收取标准为0.477元/千瓦时。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小区居民分别按0.5元/千瓦时和0.487元/千瓦时收取电费。经查询该物业公司的售电系统数据(老式电表和卡式电表2个系统),老式电表售电系统显示总售电量为224480千瓦时,单价为1.2元/千瓦时,经查询2023年(见2023年居民电单价部分收费票据13张)和2025年(现场检查发现的票据,用户名702李海龙,表号35,购电日期2025-10-28,非优惠电价0.5元/千瓦时等7张单据),认定售电系统的单价为0.5元/千瓦时。卡式电表售电系统显示总售电量为329377千瓦时(包括街面的商户和院内办公楼)的商业电量为109445千瓦时,显示居民电的单价为0.5元/千瓦时;另查明居民用户编号000118,缴费日期2025年7月1,购电400千瓦时,缴费194.80元,计算后单价为0.487元/千瓦时。经核算,当事人共向本小区居民多收取电费(224480+329377-109445)*(0.5-0.477)+400*(0.487-0.477)=10225.48元。 依据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该物业公司的发票(发票号码89526049,开票日期2023年11月27日和发票号码25147000000151622760,开票日期2025年12月23日)显示商用水费收取的规格型号为非居民1,单价为6.4元/吨。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当事人向本小区街面商户、北城支行和院内4个办公楼收取了商业水费。其中按7.2元/吨收取了安迪宠物1633吨;按9元/吨收取了中威车饰57吨、北城支行1184吨、院内4个办公楼163吨。并且当事人将2023年4月至2025年6月对商户多收取的水费进行了退费。经核算,当事人共向商户多收取商业水费1633*(7.2-6.4)+(57+1184+163)*(9-6.4)=4956.8元。 依据《峰华园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抄表明细表》显示当事人在2024年2月5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以0.5元/千瓦时收取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用电量9999千瓦时。按照《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中第2条“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KV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的规定,认定收取标准为0.477元/千瓦时。经核算,当事人向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多收取电费9999*(0.5-0.477)=229.98元。 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根据卡式电表售电系统显示当事人向本小区商户分别按照1.2元/千瓦时、0.85元/千瓦时、0.84元/千瓦时、0.7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其中按1.2元/千瓦时电价收取的电量为86696千瓦时,按0.85元/千瓦时电价收取的电量为2343千瓦时,按0.84元/千瓦时电价收取的电量为3220千瓦时,按0.7元/千瓦时电价收取的电量为16686千瓦时;另外根据物业公司的抄表记录显示按0.85元/千瓦时收取了安迪宠物98108千瓦时;根据购电清单、收款收据显示收取了北城支行111139千瓦时,电费为174739元,经计算,收取北城支行的平均电价为174739元/111139千瓦时=1.572元/千瓦时。依据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费账
1.警告; 2.罚款16440.31元。
16440.31元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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