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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祥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BEU950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广水市应山广安路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4〕50号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调查中供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从一个送货上门的陌生男子手中以900元/瓶的价格购进原包装上述白酒12瓶,价款10800元,和以800元/瓶的价格购进散包装上述白酒11瓶,价款8800元,合计23瓶,合计价款19600元。当事人并陈述:购货时知晓当时涉案同款的白酒市场批发价、指导价,主要为了赚取差价,多赚点钱。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向供货商索取票证及身份信息。上述白酒经当场鉴定,属侵权产品,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涉案白酒并予以销毁; (3)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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