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沐熙美容美体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云翠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MA073A8J35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安道平安里小区八排四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静海卫公罚﹝2024﹞0006号
2024年04月25日,静海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三科的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安道平安里小区八排四号的天津市沐熙美容美体中心不能提供一年内的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检验报告》;不能提供2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一年内的健康证。经监督员检查核实后,该单位已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号为“津(静海)卫公证字[2023]第00098号”,有效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7年3月30日”。该单位自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自2024年04月03日、2024年04月01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分别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蔡振丽、王欣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单位自2023年3月31日营业期间未就此类卫生违法事实接受过责令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监督员于2024年5月10日对天津市沐熙美容美体中心进行复查时,该单位现场能够提供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检验报告》,报告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检测项目包括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室内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照度、噪声、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空气细菌总数、新风量、pH值、公共用品用具细菌总数、公共用品用具大肠菌群、公共用品用具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结果均为合格;该单位现场能够提供蔡振丽、王欣健康证,有效期均为2025年04月30日。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5日,在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安道平安里小区八排四号的天津市沐熙美容美体中心内,被静海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三科的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1、你(单位)自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2、你(单位)自2024年04月03日、2024年04月01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分别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蔡振丽、王欣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3、你(单位)在2023年3月31日至今营业期间未曾接受此类卫生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并在2024年5月10日监督员复查时及时完成整改。
12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5-20
2
津市监静杨处罚﹝202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以300元的价格委托天津静海博文广告经营部设计制作了含有“改善头晕头痛、全身乏力疲倦”内容的视频广告,在当事人抖音短视频平台“天津静海沐熙美容美体中心”(抖音号:93856576602)的抖音账号内对外发布宣传。经核实,当事人在上述广告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宣传其头部穴位按摩服务。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违法广告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300元。
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600元。
6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1-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