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雨恒衡器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卓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4MA2EE29F5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通泰路99号第4-5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通泰路的经营场所内生产了42台规格型号为ACS-30 ,商标为锐丰的电子计价秤,经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
二、没收违法所得52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552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三、没收抽检备样电子计价秤1台。
5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永市监处罚〔2025〕268号
当事人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的经营场所内分别于2024年5月、7月分别生产了30台电子计价秤,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 二、没收违法所得36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6500元人民币。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686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65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