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庆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K1M6D9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金义快速路5555号配载中心E202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侯**
蒙城县人民法院
2
2025-11-26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侯**,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
蒙城县人民法院
3
2024-06-19
(2023)浙0702民诉前调111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宋**,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9-06
(2022)浙0702民初58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申**,申**,申**,申**
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046号
当事人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
118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