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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庆功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K1M6D9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金义快速路5555号配载中心E202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侯**
蒙城县人民法院
2
2025-11-26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侯**,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
蒙城县人民法院
3
2024-06-19
(2023)浙0702民诉前调111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宋**,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9-06
(2022)浙0702民初58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申**,申**,申**,申**
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白龙桥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29号
当事人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1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广兴路巨龙五金科技产业园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2025-09-08
2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046号
当事人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
118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26
3
金路政罚﹝2025﹞216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07日09时31分,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317省道龙乾大道延伸线栅川村路段(竹马往白龙桥方向)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元整。
347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03-07
4
金路政罚﹝2024﹞2126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04日10时46分,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紫金南街路口西往东方向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
57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11-04
5
金东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679号
当事人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孟宅村村口西北侧400米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8
6
金路政罚﹝2024﹞2836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9日10时30分,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明丽街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叁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叁拾伍元整。
10935.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4-08-19
7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18号
当事人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13
8
金路政罚﹝2024﹞4041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06日13时45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7线K13+750m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陆拾元整。
5260.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07
9
金路政罚﹝2024﹞2812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1日11时00分,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35国道山头下村段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叁拾元整。
943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2024-04-12
10
金路政罚﹝2024﹞4042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24日14时05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30线K338+600m检查时发现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保昌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整。
4060.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