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胖杉服装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星火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K0KPP85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7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41号
2026年3月10日按照全县小微服装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服装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厂区左侧靠里一小平房内有一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该储气罐顶部有安全阀(富羽牌安全阀,型号:A27W-16T型,产品编号:6235406),该安全阀未见定期校验铭牌;储气罐侧身有压力表(鶴山牌压力表,生产厂家:杭州鶴山仪表有限公司,No:20230599881),压力表显示压力0.5Mpa,该压力表也未见定期检定铭牌。
经查,当事人红安县胖杉服装厂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简单压力容器(具体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型号:JHc-0.84型储气罐,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编号:LD230727A1-0444,制造单位:浙江临东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4754672A,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3317-2026,制造许可级别:D级,产品编(批)号:LD230727A1(0001-0500),产品图号:JAC-1000(800)/0.8-00R-2,设计单位:浙江临东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设计许可证编号:TS2233317-2026,设计日期:2022年05月10日,制造日期:2023年08月01日),系该服装厂于2024年10月份在浙江温州购买的全新设备。该储气罐工作介质为压缩空气,主要用于服装厂车间内吹扫灰尘。该储气罐配套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为1个安全阀和1个压力表,上述2个附件均为设备购买时原装配带,设备到厂后,当事人未对该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首次检定。截至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服装厂开展监督检查时,上述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仍未进行任何检定,现场核查发现,上述安全阀和压力表上均未见定期检定铭牌及下次检定时间。
经执法人员核查,依据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11“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并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3)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的规定,该服装厂使用的涉案简单压力容器无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对该设备的使用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涉案简单压力容器虽无需办理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但当事人作为使用单位,仅保存有设备出厂材料,未按照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对设备安全附件进行首次检定及定期检定,亦未建立完整的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存档。
另查明,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服装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均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定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文书编号:红安市监特令第[2026]020201号,要求其在2026年3月2日前完成整改,至2026年3月10日未整改到位。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未对其正在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进行定期检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之规定,构成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之规定,责令其在2026年5月30日前改正。
对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