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冰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莲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MAD3JA3Y1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蓥华镇瓦窑村六组(自建房登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什市监处〔2024〕51068224000197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1月21日经什邡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前期投入100万购买制雪机、雪地滑板车、雪地坦克、雪地摩托、儿童履带车等雪地娱乐的设施设备,于2024年1月24日利用什邡市蓥华镇瓦窑村六组钟鼎寺景区公共场所用围栏隔离出A区和B区,将购买的冰雪游乐设施设备投入到A区和B区,供给不同年龄的消费者有偿使用,为保证游乐项目正常运行,公司用制雪机制雪铺满到AB两区及AB区外的场所,同时该公司将冰雪游乐场的入口设置在景区门口,并找到什邡市雍城街道古嘚广告经营部设计制作了2000张纸质赏雪券(游园券)。钟鼎寺一直为开放式景区,游客可免费进入游玩。自当事人设置冰雪游乐场后,在入口处以告示方式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赏雪券(游园券)才能进入钟鼎寺景区进行游玩,该公司利用钟鼎寺景区公共场所从事冰雪游乐经营活动销售赏雪券(游园券)未取得相关许可和相关证明文件。截止2024年1月3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到2024年1月27日期间,通过使用现金、支付宝和微信等方式以每张19.90元的价格共计售出赏雪券(游园券)2011张,获取违法所得40018.90元。
另查明,该公司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已于2024年1月28日停止销售赏雪券(游园券)并陆续开始退票及退款,截止目前已通过网络及门店(售票亭、游客中心)退还消费者所购赏雪券(游园券)共计810张(其中抖音平台790张、微信渠道16张、现场系统4张),退票款共计16119.00元,尚有23899.90元赏雪券(游园券)款无法退还。本案违法所得为40018.90元。
罚款1.600756万元,警告
16007.56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2
什市监处罚﹝2024﹞0064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1月21日经什邡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前期投入100万购买制雪机、雪地滑板车、雪地坦克、雪地摩托、儿童履带车等雪地娱乐的设施设备;于2024年1月24日利用什邡市蓥华镇瓦窑村六组钟鼎寺景区公共场所用围栏隔离出A区和B区,将购买的冰雪游乐设施设备投入到A区和B区,供给不同年龄的消费者有偿使用;为保证游乐项目正常运行,当事人用制雪机制雪铺满到AB两区及AB区外的场所;同时当事人将冰雪游乐场的入口设置在景区门口,并找到什邡市雍城街道古嘚广告经营部设计制作了2000张纸质赏雪券(游园券);钟鼎寺一直为开放式景区,游客可免费进入游玩。自当事人设置冰雪游乐场后,在入口处以告示方式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赏雪券(游园券)才能进入钟鼎寺景区进行游玩;当事人利用钟鼎寺景区公共场所从事冰雪游乐经营活动销售赏雪券(游园券)未取得相关许可和相关证明文件。截至2024年1月3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止,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到2024年1月27日期间,通过使用现金、支付宝和微信等方式以每张19.90元的价格共计售出赏雪券(游园券)2011张,获取违法所得40018.90元。 另查明,当事人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已于2024年1月28日停止销售赏雪券(游园券)并陆续开始退票及退款,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已通过网络及门店(售票亭、游客中心)退还消费者所购赏雪券(游园券)共计810张(其中抖音平台790张、微信渠道16张、现场系统4张),退票款共计16119.00元,尚有23899.90元赏雪券(游园券)款无法退还。本案违法所得为40018.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旅游)者自由且免费进行钟鼎寺景区的合法权益。
罚款16007.56元
16007.56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