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宾康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爽 | 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2MA5P0AMR7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来宾市滨江北路117号东盟国际商业广场21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2025)桂1302民初9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子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广西桂宾康医院有限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3
(2025)桂1302民初6710号
合同纠纷
来宾市产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宾康医院有限公司,陈*,上海玺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3
(2024)苏1002民初4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鑫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来宾市桂宾康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卫医罚﹝2024﹞12号
当事人在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21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黄素梅从事中药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并发药。
当事人在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21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黄素梅从事中药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并发药。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黄素梅、梁*燕的询问笔录各1份;3.患者韦*腾、黄*望、韦*雷的4张《桂宾康妇产医院门诊处方笺》复印件1份;4.来宾桂宾康妇产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陈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黄素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打印件各1份;6.周*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关于王*亮等同志任职的同志》(桂宾康医字〔2024〕006号)复印件1份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2022年修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仅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中药处方调剂工作,2024年6月19日经我委卫生监督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23之从轻处罚裁量标准“处以1万元至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元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8-13
2
来市监处罚〔2023〕18号
1、当事人未对上述血细胞分析用LD-5溶血剂A、血细胞分析用LH-5溶血剂A、血细胞分析用DD-5染色液A 等4个品规的诊断试剂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规定;
2、当事人使用上述一次性使用微量采血吸管、一次性使用棉签、一次性采样拭子等4个品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3、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一次性使用棉签和一次性采样拭子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证照材料和购进票据,没有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1、警告;
2、没收上述血细胞分析用LD-5溶血剂A等8个品规过期的医疗器械(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