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泽宁 |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0X08196116H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296号1幢9层(901-90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6
(2025)苏0509民初14683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上海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凯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1
(2025)苏0509民初14683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凯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6
(2025)苏0508民初28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苏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5
(2025)苏0581民初71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常熟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5
2025-02-26
(2025)苏0506民初466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迅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5
(2024)苏0508民初107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昆山联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6
(2024)苏0508民初107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昆山联合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8
2024-12-12
(2024)苏0583诉前调260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9
2024-02-23
(2024)苏0585诉前调8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太仓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10
2023-09-01
(2023)苏0508民初71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绿地集团苏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1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绿地集团苏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3
(2024)苏0508民初648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诸暨好乐居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2
(2024)苏0508民初648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诸暨好乐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4
2024-08-22
(2023)京0105民初679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启辉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京弘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5
2024-07-31
(2024)苏0508民初648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诸暨好乐居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8
2023-02-15
(2022)苏0508民初978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889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09
2022-08-25
(2022)苏0506执1718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7-15
2022-05-07
(2022)苏0508民初2659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永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36158.25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31
2021-03-05
(2020)苏0508民初75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大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22
2021-03-08
(2020)苏0508民初7276号
迅达 (中国) 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大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27
2020-03-26
(2019)苏0508执4586号之一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11
2019-09-24
(2019)苏05民终84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18
2019-06-26
(2019)苏0508民初6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5766.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9-27
2019-07-19
(2019)苏05民终492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苏州宏舜电梯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8-28
2019-03-28
(2019)苏0508民初6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宏舜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3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6〕00008号
2023年5月,当事人和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日始至2025年4月30日止。
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修远街的金辉优步水岸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对9幢2单元西梯(SZ-T103751)检查,检查中发现底坑照明开关损坏、轿厢顶导轨油杯缺油。经调取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2月8日,该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仅一名维保人员,维护保养实际开始时间为11时33分,结束时间为11时47分。无纸化维保记录显示该次维保开始时间为11时28分,结束时间为12时05分。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2月11日,维护保养实际开始时间为15时26分,结束时间为15时41分。无纸化维保记录显示该次维保开始时间为15时25分,结束时间为15时57分。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
当事人提供了《电梯维保服务合同》,每台梯年保养费3720元,维保计划是14天一次,每台电梯一年做26次维保,故每台梯每次的维保费用为143.08元,违法所得总计为286.16元。
综上所述,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6.16元;
2、罚款3800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38286.16元,一并上缴国库。
380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苏园市监处罚﹝2025﹞00149号
2025年2月8日,本局对位于苏州市漕湖街道漕湖大道29号的苏州力源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液压)厂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1部电梯(电梯档案号:SZ-T87332)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1月14日对涉案电梯实施维保作业后,本应于1月29日之前再次对上述电梯实施维保作业;直至2月7日,当事人针对涉案电梯填写了无纸化维保记录,而现场的视频监控显示,当天当事人并未到现场实施维护保养作业。 2025年2月26日,经审批同意,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电梯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登记使用单位为苏州力源液压有限公司,案发时电梯处于电梯自行检测有效期内。当事人与力源液压之间签订的《迅达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中约定,电梯维护保养期是从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电梯的维保费用为3880元人民币/年,每月保养金额为323.33元人民币。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1月14日至2月19日,约计一个月的时间内未对涉案电梯实施维护保养,且在2025年2月7日填写虚假电梯维保记录的行为,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所得为323.33元人民币。 另,当事人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证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有效期至2028年8月26日,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许可参数V>6.0m/s。负责上述电梯维保的作业人员均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件项目代号T)。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至现场对涉案电梯实施了维护保养作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与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电梯保养合同、电梯维保记录单等证据证明。
罚款金额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3.3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3
相市监处罚﹝2025﹞119号
经查:2023年10月30日,苏州菠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苏州宝带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租赁房屋座落在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工业管理区锦阳路38号;所有方:苏州宝带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第二条第8项:“使用特种设备(电梯、压力容器)需按国家规定,经法定部门检测验收合格、注册登记方可投入使用。”《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第二条第11项:“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现的事件均有乙方全权处理,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诺不将责任转交给甲方。”明确了苏州菠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2台电梯的实际使用单位。 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锦阳路38号的苏州菠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检查,现场调取了苏州菠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楼2024年12月18日的监控,据监控显示,2024年12月18日08:51:15,李伟对北楼电梯(SZ-T40634)放置围挡,进行维保;2024年12月18日09:03:40,撤离围挡,维保结束。维保期间,李伟并没有打开北楼电梯(SZ-T40634)层门对底坑环境进行检查、维保。经查苏州市电梯无纸化在线维保综合管理平台,电梯维保详情显示:1、SZ-T40633(南楼);注册代码:30133205072005080005;维保人员:李伟;维保开始日期:2024-12-18 08:43:36;维保结束时间:2024-12-18 09:29:35;维保时长:45;维保总结:维保完成。2、SZ-T40634(北楼);注册代码:30133205072005080006;维保人员:徐传智;维保开始日期:2024-12-18 08:49:26;维保结束时间:2024-12-18 09:28:56;维保时长:39;维保总结:维保完成。经比对,李伟上传的维保记录,“底坑环境”这一项的照片均拍摄自南楼电梯(SZ-T40633)的底坑。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未如实填写维保总结、维保结论,未实质性的对北楼电梯(SZ-T40634)进行维保。 因当事人提供了《迅达电梯/自动扶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号SAP:4140381)。月保养金额(元/月):208.33;年保养金额(元/叁年):2500*3年=7500。故每次维保一台电梯的费用为104.17元,违法所得总计为104.17元。
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17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9
4
苏园市监处罚〔2023〕00297号
经查,当事人与苏州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服务合同,2023年1月1日起,当事人作为维保单位对编号为T13180、T13183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月两次半月维保。2023年4月21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研究院苏州分院(以下简称“特检院”)年检时,发现电梯设备编号T13180存在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电梯设备编号T13183存在断相、错相保护装置短接,检验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进行整改,2023年4月28日特检院复检合格。涉案电梯单月维保的费用为1100元。在涉案电梯的日常维保中,当事人成本支出未因短接等情况而减少,整改时未收取费用。经查询近期涉案电梯的维保记录,均按时维保,电梯使用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
当事人与苏州文博商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智选假日酒店分公司签订电梯保养服务合同,2023年1月1日起,当事人作为维保单位对编号为T93730、T93729、T93731、T93738、T93742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每月两次半月维保。2023年5月3日均有维保记录,但维保人员未出现在该酒店监控画面中,当事人自述该维保记录是维保人员于4月26日完成,没有按照15日维保一次的规定进行工作。涉案五部电梯的单次维保费用为500元。
罚款金额8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5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5
苏园市监处罚〔2023〕00135号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但当事人维保的T90567电梯的极限开关未在对重接触缓冲器前动作不符合附件A表A-3半年维护保养第13项的项目和要求,轿门电气安全装置短接不符合附件A表A-1半月维护保养第21项的项目和要求;T14640电梯的层门门锁电气安全装置功能失效不符合附件A表A-1半月维护保养第28项的项目和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维护保养是电梯使用管理中极为关键的一环,当事人作为维保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有直接责任,虽然当事人在案发后停用涉案电梯,并完成整改,但电梯系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两部涉案电梯存在多项问题,属严重隐患及重大问题,严重危及乘梯安全,且当事人此前已有多次处罚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款80000元。
罚款金额8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80000.00元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