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伊州区海腾汽车修理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海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0MA790CQKX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油区312国道北侧兰新路14号院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167号
(1)当事人于2023年6月中旬以抵账的方式购进涉案的17桶“昆仑之星”牌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放在店内销售,据当事人口述自用了2桶,剩余15桶在店内待售,售价为70元/桶;(2)当事人待售的15桶(9.5kg/桶)“昆仑之星”牌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的15桶“昆仑之星”牌冷却液的正式进货票据、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故我局无法核实该批货物的进货来源;(4)经向商标所有权人了解并进行市场调查,“昆仑之星”牌冷却液市场平均销售价为90元/桶。(5)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自用的“昆仑之星”牌冷却液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昆仑之星”牌冷却液(商标所有权人无法进行无实物辨认),故当事人已自用的产品价值无法计算入非法经营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哈密伊州区海腾汽车修理厂违法经营额为15×90=1350元。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冷却液的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5桶(9.5kg/桶)“昆仑之星”牌冷却液;
3.罚款700元(七百元整)。
7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