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诺德瑞宏置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辛建珍 | 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MA1MXN8M2Q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1幢1024室013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1
(2025)苏0506民初556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
苏州诺德瑞宏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
2023-06-28
(2023)苏0506民初43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张**
苏州诺德瑞宏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9
(2023)苏0506民初43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周**,张**
苏州诺德瑞宏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4
2023-03-24
(2023)苏0506民初916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司**,陈**
苏州诺德瑞宏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5
2023-03-22
(2023)苏0506民初178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
苏州诺德瑞宏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6
2023-03-09
(2023)苏0506民初94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王*
苏州诺德瑞宏置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4〕00358号
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一一核查,经查,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诺德国礼(备案名:雅礼苑)是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通知精神,举报材料附件一中关于当事人样板房规划与交付标准不相符、附件二中关于当事人公示不规范、蓄意捂盘惜售的相关问题,非我局管辖权属,我局不予具体核查。
举报材料附件二中提及当事人对其雅礼苑部分楼栋销售状况作“售罄”的宣传,涉嫌虚假宣传。故我局对涉案楼栋1#、5#、6#、9#、10#、12#、15#的销售状况作详细调查。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房屋时会与消费者先签订《商品定购协议书》,与消费者约定认购房屋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计划等相关事宜并收取消费者定金,后再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报备至主管部门。因当事人已收取购房者的定金,为防止一房两卖产生纠纷,买卖双方签订《商品定购协议书》,确定消费者已购的事实。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5年第4辑 总第64辑 第240页]中明确指出,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因其具有独立性,应认定其效力。故本案以截止2023年6月29日举报人拍摄当事人对相关楼栋宣传“售罄”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网签房屋、已签订《商品定购协议书》以及签订工抵房协议合同为已售标准来核算其房屋销售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1#、5#、6#、9#、10#、12#、15#楼栋的网签统计、《商品定购协议书》、工抵房协议等材料及汇总明细来看,涉案楼栋有共计房号519套,已售516套,未售3套。其中15-303为项目精装样板房,作为销售功能性用房, 由于暂未对外公开销售,故默认为已售状态了;10-302、12-1301前期为已认购房源,后面已执行了退房,但因案场管理失误未及时公示该套房源,仍为已售状态。截止案发,除上述三套房屋未售状态没正确公示以外,其他均在已完成认购或网签或工抵,为已售状态。因当事人未全部售完1#、5#、6#、9#、10#、12#、15#楼栋所有房屋,但通过在沙盘内张贴“售罄”广告牌向消费者展示楼栋销售状况,当事人除了张贴“售罄”广告牌以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还通过楼盘的微信公众号、销售人员的口头推销等其他方式宣传楼盘“售罄”,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成立。
举报材料附件三中关于当事人楼盘的备案名与推广名称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当事人的宣传海报及展板在推广诺德国礼的同时,均注明了备案名为雅礼苑,且依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故上述举报内容非我局权属,系属地名办管辖。
举报材料附件四中关于当事人宣传鼓励政策利好、项目价值、开发商公司背景、殊荣等一系列涉嫌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经核查,当事人对一些涉及房屋本身的数据、企业背景及殊荣方面均可以依据CAD设计图纸及网络搜索证明其真实表述,但在宣传三十年购房最佳时机、100人车分流、全市首家双人脸识别、三甲医院专家顾问团等方面,均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成立。
举报材料附件五中关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涉嫌捆绑销售车位的相关问题。经核查,一方面当事人采购合格产品提供给客户作为砸金蛋礼品,符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另外,消费者是否接受车位或者家居、家电礼包的赠品,不影响其购房的房价。当事人也不存在强制消费者必须要购买车位或者家居装修、家电礼包,才能购房的情况,因此不涉及捆绑搭售的违法行为。
举报材料附件六中关于当事人设置摄像头,非法采集客户人脸信息的问题。当事人售楼处曾因内部判客需要使用过人脸识别系统,但已在2023年5月份自行停止使用,目前为了安防所用。
当事人购买“售罄”广告牌花费50元,当事人委托苏州致炫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展板、吊旗等广告宣传板,花费5000元,综上,当事人制作上述涉嫌虚假广告的费用为5050元。
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罚款金额18,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8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