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摩客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星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CQDCWF2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花塘西路68号7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24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三百里1号生产、销售的电风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三百里1号生产、销售的五面取暖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产品合计货值53100元,违法所得657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电风扇、五面取暖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从重处罚如下:1、没收扬子牌NSB-220A1(小)的五面取暖器956台、扬子牌NSB-220A1(大)的五面取暖器510台;2、没收违法所得6570元,罚款15399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605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电风扇、五面取暖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从重处罚如下:1、没收扬子牌NSB-220A1(小)的五面取暖器956台、扬子牌NSB-220A1(大)的五面取暖器510台;2、没收违法所得6570元,罚款15399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60560元。
15399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慈市监处罚〔2025〕224号
2024年5月,当事人生产电风扇一批次,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3.罚款2500元。合计罚没款5000元。
25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