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东旺果品蔬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B0P234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加日提格仁小区4号楼00单元01层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5〕57号
经查,当事人是在2025年7月30日购进了标有“旺仔QQ糖”商标的水蜜桃味旺仔QQ糖12袋(生产批号:B20250611C22),进价为0.8元每袋,并以1元每袋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至案发共售出8袋,剩余12袋被我局依法扣押,总货值金额2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销售,无法提供供货来源及联系方式、进货票据及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明材料。
1、罚款100元。2、没收水蜜桃味旺仔QQ糖12袋(生产批号:B20250611C22)。
100.00元
-
2025-10-21
2
齐梅市监处罚[2024]62号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于2023年12月20日,检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东旺果品蔬菜超市销售的食品过程中,发现5袋过期的顶大麻酱味拌凉皮儿(方便面皮),生产日期2023年2月25日,保质期九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公安机关办理该案过程中,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并于2024年6月30日,将此案移送我局办理(《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齐梅公(治)移字〔2024〕23号)。 我局于2024年6月30日接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当日到现场检查,在货架销售的商品中未发现涉案商品“顶大麻酱味拌凉皮儿(方便面皮)”,同时查验当事人购进商品的索证索票,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鑫佐成食品百货商店购进顶大麻酱味拌凉皮儿(方便面皮)一箱,购进价格44元/箱的购进票据原件一张,之后再未发现购进该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商品的销售记录。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其他过期食品。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鑫佐成食品百货商店购进顶大麻酱味拌凉皮儿(方便面皮)一箱,购进价格44元/箱,销售价格2.5/袋。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方便面品种繁多,涉案商品卖的不好,摆放过程中被其他新商品挤压到货架最后面,当事人在检查所销售的食品安全时没有及时发现剩余5袋顶大麻酱拌拉皮面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品也未销售。该批次商品已于2023年11月25日已过期,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凭证,当事人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可核实的超过保质期的5袋顶大麻酱拌拉皮面货值金额为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方法、结果及违法活动有关的事实;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查清事实; 3.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东旺果品蔬菜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身份; 4.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东旺果品蔬菜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资质; 5. 韩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韩东身份; 6、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原件一份(齐梅公(治)移字〔2024〕23号)、扣押决定书(齐梅公〔华〕扣字〔2023〕256号)原件一份、扣押清单原件一份、涉案物品照片4张,证明该案件移送我局办理的证明材料; 7、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齐梅市监强制〔2024〕1001号)及财务清单(〔2024〕1001号),证明对有关财物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8、进货发票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单价、进货金额的事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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