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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新醉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淑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D08P5R5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仙人渡镇汉十路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321号
经查明,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形式,租赁老河口市仙人渡镇汉十路69号门面房3间作为经营场所,年租金3.5万元,而后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8月3日,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据市局2026年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计划,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老河口市新醉仙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该餐饮店厨房操作间检查发现,靠墙架子上摆放有:1、产品名称:红烧汁,产品标准代号:GB3164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7130200099,生产日期:2024/12/20,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20g,生产商: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数量:2瓶,该产品在检查时未开封使用。2、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5/04/07,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0克,数量:1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1011600340,产品标准号:TICCIAS007,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该产品检查时已使用90克,剩余20克;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称:你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我餐饮店使用的红烧汁和辣鲜露调味料,是2025年12月份襄阳四季青干菜城送货上门购进的,红烧汁一共购进了2瓶,一直未开封使用,购进价是12元/瓶,货值金额:24元。辣鲜露调味料,是襄阳四季青干菜城给的一瓶试用装,你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我已使用90克。因该食品原料用于菜品烹饪炒菜添加使用,该调味料属于菜品其中一种配料,不单独对外计价;当事人未建立原料使用台账、菜品加工记录,经本局充分调查,无法查清该过期食品原料超期之后实际使用量、对应菜品销售数量及获利情况,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且已记录在案。 当事人进货时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你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红烧汁,数量2瓶/520g,辣鲜露调味料,数量20克;3、并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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