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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胜堂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胜堂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17G7247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民主街民新委(果菜B号楼南侧)13-1丘-7栋-东23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药罚字﹝2025﹞2号
经查,蛟河市胜堂药店(李胜堂)销售给举报人的药品是当事人2024年3、4月份去吉林办事的时候在东市场地摊溜达的时候发现有卖红钻伟哥产品,为了自身需要购买7盒,共花费500元,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厂家资质。当事人称涉案产品平时存放在店内屋后铁皮柜内,不对外销售,但举报人多次来店内询问是否有肾保健产品售卖,于是2024年5月7日将自用红钻伟哥产品匀了1盒卖给举报人,售价80元/盒,2024年5月13日,举报人再次到店想购买该产品,当事人将剩余5盒以80元/盒价格销售给举报人,以上情况当事人可以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综上,涉案产品当事人共购买7盒,购买价格共500元,共销售6盒,售价80元/盒,违法所得共480元。当事人称剩余1瓶红钻伟哥已自行丢弃,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蛟河市胜堂药店现场检查,该店地下室及门后铁皮柜均未发现私自存放药品的情况。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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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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