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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丽星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久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1MA2C2RTB0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中星村水暖园区内临时疏导点正门右侧第2、3间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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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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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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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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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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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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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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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5]第226号
2025年3月18日,本局第四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中星村水暖园区内临时疏导点正门右侧第2、3间当事人朱久有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并查获待售的卷烟:长白山(777)1条、贵烟(跨越)1条、黄鹤楼(软蓝)2条、玉溪(创客)2条、利群(软蓝)4条、红双喜(硬8mg)5条、长白山(软红)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双喜(软经典)1条、黄果树(长征)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娇子(软阳光)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泰山(硬红八喜)1条、七匹狼(豪运)1条、牡丹(软)1条,共计19个品种33条。检查时当事人朱久有不在场,检查过程有现场负责人王旭英全程在场配合。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朱久有到场,当事人朱久有因故未能到场并委托现场负责人王旭英负责相关事宜,由于现场负责人人王旭英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朱久有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王旭英全程在场并无陈述、申辩意见,次日,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查明,当事人朱久有,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丽星副食品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3112337)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2RTB0G,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中星村水暖园区内临时疏导点正门右侧第2、3间。 上述卷烟系当事人朱久有于2025年3月17日,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人民路的一家烟酒店购入,共购进卷烟19个品种33条,进货额共4915元,货款使用现金支付。当事人购入卷烟后置于其经营场所用于卷烟销售。至案发时止,该批卷烟均未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27日被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朱久有、现场负责人王旭英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其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证据三:《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记录了现场检查情况及卷烟处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朱久有的询问笔录,记录了当事人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 证据六:《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烟简处[2024]第53号、温烟处[2024]第267号),证明当事人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27日被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5]第226号)和《听证告知书》(温烟听告[2025]第226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进货总额4915元,违法程度一般,鉴于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当事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进货总额4915元7%以上9%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 二、责令持证人朱久有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30日)。 涉案国产真品卷烟33条,发还实物卷烟31.1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1.9条卷烟折抵现金人民币289元予以发还。
400.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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