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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志豪注册资本:26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4781766796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路14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5
(2023)新32民终3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怡亚通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国展医药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医药有限公司,漳州市兰陵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25
(2021)渝0112民初36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0-05-18
(2020)新3224民初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达嘉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4
2020-05-18
(2020)新3224民初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达嘉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洛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8
2021-04-01
(2021)渝0112民初36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与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07
2020-06-09
(2020)新3224民初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达嘉智能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4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1-04
2018-09-28
(2018)京0105民初4046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15号
你公司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从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取得2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200111、065002300111,发票号码:56386272-56386281、24335355-24335364、62676534、62676535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金额:1833663.35元,税额:18336.65元,价税合计:1852000.00元),并将1852000.00元记入“销售费用”会计科目中。上述发票票面信息真实,形式合规。 资金流方面:你公司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依据发票票面金额通过对公账户(尾号0410)分10笔向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尾号0876)支付相应款项1852000.00元,款项支付后由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置,你公司未参与该笔资金的后续分配与使用. 合同流方面:2022年12月26日你公司与宏创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 你公司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对开票方经营资质、发票开具合法性的审慎核实义务,仍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入公司成本费用进行结转。2024年9月,你公司对上述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进行了纳税调增,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税前扣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条“《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第(三)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之规定。你公司接受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13
2
和税稽罚(2026)11号
你公司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从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取得2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200111、065002300111,发票号码:56386272-56386281、24335355-24335364、62676534、62676535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金额:1833663.35元,税额:18336.65元,价税合计:1852000.00元),并将1852000.00元记入“销售费用”会计科目中。上述发票票面信息真实,无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及废止情形。资金流方面:你公司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依据发票票面金额通过对公账户(尾号0410)分10笔向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尾号0876)支付相应款项1852000.00元,款项支付后由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置,你公司未参与该笔资金的后续分配与使用,上述资金流转无资金回流至你公司及关联人员的情形,合同流方面:2022年12月26日你公司与宏创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你公司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对开票方经营资质、发票开具合法性的审慎核实义务情况下,仍受让该发票并将其列入公司成本费用进行结转。2024年9月,你公司对上述发票的成本费用指出进行了纳税调增,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结合前述客观事实,你公司应当知道取得的上述推广服务费发票属于非法取得的发票。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使用”的发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接受哈密市宏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非法取得的发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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