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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农垦优选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礼琼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BW57Y6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三立时代广场一楼106号、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458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8月以来,从北大荒食品集团(武汉)食品有限公司以33.3元/件(24瓶/件)的价格购进北大荒?天然苏打水24件,购进金额799.20元。以84.00元/件(24瓶/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库存14件。该批北大荒?天然苏打水生产商: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440ml/瓶。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功效认证证书”,对销售的北大荒?天然苏打水宣称“具有降尿酸功效”、“具有改善微循环功效”等功效,仅依据飞凡标准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Certificate OF VERIFIED BY ZEBRAFISH斑马鱼实验功效认证证书”,斑马鱼实验属于动物模型前期筛选实验,仅用于产品研发阶段初步成分活性观察,实验结果不能直接等同于、推导为对人体有效的功效结论。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权威科学、临床、人体试验依据或相应功效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二 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全程执法记录光盘1张、《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北大荒?”牌天然苏打水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预包装食品备案许可证复印件1份、生产商资质文件、产品标签复印件1份、进货记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功效认证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以上相关证据已经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罚: 罚款:15000.00元。
15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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