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叶源粉面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7KMW742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农副产品生鲜市场内门面19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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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登记注册,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农副产品生鲜市场内门面196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向武汉正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了5斤涉案批次汤面产品,单价2元/斤,货款共计10元。该产品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ZXC2-00353,该报告反映当事人2025年11月21日销售的汤面“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检验标准: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0808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 当事人陈述,其于2025年11月21日在多个供货商处购进汤面产品用于销售,购进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未保留进货票据和付款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无法确认2025年11月21日销售给武汉正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5斤汤面产品的供货商信息,本局无法进行溯源。 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购进、运输、储存、销售涉案批次汤面产品过程中,存在违法使用或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因当事人无法确认案涉批次汤面产品的供货商、购进数量及销售数量,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3月11日,无第三人联系当事人召回。因此,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汤面产品的数量为5斤,违法所得为10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北市场监管智慧监管一张网(协同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汤面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9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5090元;罚没款总计5100元。(大写:伍仟壹佰元整)
509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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